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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点黑话25】司法解释:全面普及家庭契约?!

大家好,欢迎收看第25期《讲点黑话》

4月7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新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部属于婚姻家庭编,包括与实际性的网络打赏,也包括经典的假离婚真逃债怎么判,还有老大难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夺和抚养权支付问题,覆盖面很广。可以说这是最高法院对近年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热点问题做了一次阶段性总结,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作为一个资深已婚男士,我先做个基本判断:最新的司法解释理论上影响不算特别大,而且在现行制度下有纠错机制,但考虑到中国法律运行的现实规律,新司法解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不能低估。

其中争议最激烈条款是第二十条。该条规定,在离婚时如果夫妻中一方凭自身财力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应强制另一方给予帮助。同时又规定离婚当时一方如果无房居住,法院同样可以强制要求另一方提供房租或者继续无商居住,或使用另一方的房屋。此外本次司法解释第七条首次明确规定,在婚姻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小家庭购房,只要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理解为缺少第三方公认的书面证据,法院就有权判决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获得部分房产价值;第九条则是针对公司股权,同样规定只要事先没有明确约定,家庭对外股权投资在股东登记册上写谁的名字并不重要,法院一律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这几条新的司法解释都打破了中国社会以往对家庭财产归属权的习惯处理方式。两高的司法解释在中国司法实践当中地位相当重要,大多数普及性法律入门书都写着,中国司法制度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官不能自行造法,也不能像美英等普通法系地区可以直接引用以往的判例作为断案依据。但在现实里,普通法系的体系框架和骨干也一定是由成文法构建的,而大陆法系为了解决特殊情况和统一判决标准,同样也都会利用”典型案例“对各地各级法院进行指导和规范。这个任务在我国是由两高,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主要方式就是定期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审判机关的顶点,有权规范所有下级法院的审判和裁决标准,它出台的司法解释尤其重要,甚至可以看成是”准立法“,影响力极强,以后所有法庭在审理离婚案时都有义务参照这个标准,考虑怎么分割家庭财产。从目前看,至少在网络上对这几条司法解释持负面或者反对态度看法占了明显上风。很多人相当愤慨的表示,新解释只片面强调保护所谓”弱势群体“,却彻底打破了权利与义务应当互为因果的平衡。有评论甚至激烈的认为新司法解释将给”快速套利型“婚姻大开绿灯。由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这个问题又被挂上了性别矛盾的标签。

当下中国社会已经是核心小家庭占绝对主导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子女在结婚后都不想和父母同居而是愿意独居,但由于房价收入比很高,大部分年轻人在组建自己的小家庭时又没有能力独立购房,往往需要父母大力资助甚至是全额买房。两代人的财力集中于一房,房产也因此成为大多数中国家庭的主要财产。

众所周知,出于传统习惯,在组建新家庭时,中国社会一般认为男性有更大的责任提供住房。从统计上看,在核心小家庭的购房行为当中,男性原生家庭的出资比例也确实比较高。这几个因素相加,导致新司法解释刚宣布征求意见,部分男性及其家庭就有了强烈的不安全感。有些比较夸张的评论宣称如果在离婚案时遇上一个富有同情心又敢于大尺度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官,一个女性可以通过离婚补偿迅速实现财富自由,而男性则会把父母半辈子的辛苦积蓄拱手送人。当然这种往性别矛盾引战的说法并不精确,女性及其原生家庭在婚姻当中同样可能遇到完全类似的风险。现实中抱怨”凤凰男“搞”杀猪盘“的案例同样不少。

从用词来看,最高法在第七条解释当中,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大多数法院法官遇上离婚案,并不会完全无视出资一方的利益,把大笔资产判给弱势方,但这还是不能完全化解中产家庭的担忧。另外,本次司法写的第二十条,扶助离婚弱势的条款,竟然没有设置”过错方“排除条件。从字面上看,这条解释生效的条件有且只有一个,就是家庭中一方自有财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条件。一旦达到这个条件,法院就必须支持索赔。理论上说完全可能出现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因为没有稳定收入和居住地,所以在离婚后无过错方反而必须不断支付赔款,并忍受对方继续大大方方的住在自己家里。这是把社会救济责任强行指派给了前夫前妻。

我理解这是参考模仿了国际上常见的”赡养前妻/前夫费用“制度。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里,禁止离婚休弃妇女的”三不出“原则当中也有”无所依归者不出“的条款。只是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离婚率极低,同时提倡妇女出门就业,基本直接的全民就业,都可以自食其力,所以对这方面基本是忽视了。随着离婚率大幅提高,以及家庭妇女/主夫的回潮,极端案例也重新出现,并不断增加。这个制度上的空白,也确实到了需要填补的时候。所以就我个人意见而言,在一定条件下引入或者说恢复赡养费制度本身不是不可以接受的,但是这次舆情大哗就在于并没有设置”一定条件“的前提。

无论是中国的意识传统还是海外的经验先例,都有”过错排除“条件,多数有”前妻/前夫赡养费“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也普遍有对婚姻延续时间的明确要求,这是让全社会也让利益相关方,能够觉得公平合理的底线。但不知为何,这次最高法在司法解释当中居然没有设置任何限制或前提条件,这是引发舆论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即便不熟悉法律逻辑,但凭着朴素的是非价值观,也能感觉到其中的平衡完全被打破了。以当前的中国文化氛围,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精神上感受到的侮辱甚至可能超过物质上的损失,如果因此引发更血腥的暴力事件,恐怕也不是最高法做司法解释的初衷。幸好现在还是征求意见稿,还有机会补救,绝不应该拖到出现了极端案例,引发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才想起亡羊补牢。

同样就我个人理解,最高法在司法解释当中支持将单独一方父母全额赠予的房产部分分割给另一方,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方对家庭内部付出明显更多的情况,同时属于小家庭的共同财产又太少,不足以弥补多付出方,必须找个办法做足额补偿。这种案例也许并不多见,但最高法院统管全国审判工作,越是复杂争议的案件,越是可能直接捅到它这里,寻找权威答案。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不但要做出最后裁决,还要解释清楚理由,为下级法院做指引。从这个角度说,父母全资买房算不算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提问看似”无事生非“或”无理取闹“,但只要有复数案例不断提出质疑由最高法出面做出正式解释恰好是最合适的。

但本质司法解释太过原则性,具体什么情况属于”约定不明“”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和房屋价值“达到什么状态就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适当补偿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在司法解当中都没有任何明确回答,显然又交回给了下级法院自行判断。司法解释本来是用来指导基层法院工作的,现在反而把一连串的问题抛给了基层法院。当然全国民情风俗都有不同,最高法不愿一刀切的理由似乎也比较充分。但是这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全国基层法院数以千计,法官更是有几十万人之多,不可能所有人对以上的问题都有一致的看法。背景条件差不多的案件,但判决结果差异极大情况几乎是肯定会发生的,这又大概率会引发公众对司法机关裁决标准的疑惑。从舆情反应就可以看出,很多人对此信心严重不足。其实大多数人都明白,只看绝对数量和比例,判决结果严重违背社会朴素三观的奇葩案例在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是少数,但他们对社会分歧和公众心理的影响却远远超出比例。

往深里说,这是人类天生更讨厌风险。有个心理实验给人两个选择,选项一,肯定能赚1000元;选项二,有50%可能赚3000元,50%一分都没有。在理论上,第二个方案的收益更大,但大多数人都选择了一。在心理学上,这被称为”风险厌恶“。

所以即便明显与社会主流观念不一致的法院裁决只是少数,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普通人还是会大幅调整自己的行动。又有人认为司法解释应该具体给出非常详细的条件,不给基层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机会。这个建议有些道理,但在AI能够代替人类判案前,不可能不给法院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总要留一些活动空间,而且上下活动的限度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对于基层法官滥用法律空间的问题,我们国家本来也是有防范和纠偏机制的,那就是上诉程序。

中国有20万法官,相当于一个县的全部壮年人口,想做到100%靠谱,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但从统计学上说,只要大多数法官的思维正常,连续两次遇到同类法官的概率很低。所以只要上述机制的完善合理,即使遇上奇葩判决,当事人也有很大机会获得司法纠正。

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22年全国民事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例只有15.8%,更重要的是,这个比例的分母是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如果按民事案件一审数据计算,改判或重成的比例只有1.57%,其中还包括了一大批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或改判幅度极小的情况。综合估计,中国基层法院判决被实际性改判的几率很可能低于1%。虽然国内普通人很少打官司,但对于上诉成功率极低这个事实大多有所了解。所以公众很容易推导出一个结论:一旦一审失利,即便裁决看上去再不合常理,甚至与司法界主流意见也有明显不同,二审全面推翻一审判决的概率仍然很小。

这和中国法院的相对集体负责制有关,如果上诉后,改判结论和初审差距巨大,整个基层法院都要承担责任,最起码当年的考核要受影响。所以如果同事做出了有问题的判决,只要不是特别离谱,当地法院甚至上级都要想办法阻止二审改判,为此不惜和全社会的公序良俗作对。过去几年一些热点案件的最终结果与人民的普遍道德判断相去甚远,法院的考核标准是重要原因。

回到本次对婚姻家庭热点矛盾的司法解释,从整体内容分析,最高法的本意大概率是为了强化核心家庭,是想通过强化夫妻对家庭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和拥有权,巩固核心家庭的稳定性,这可以从本次解释当中的多条条款都严厉限制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向外转赠或低价出售大额财物的权利看出最高法本来的用心用意。但如果这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原封不动或者基本不动的通过,正式执行后的效果恐怕将与原意恰好相反,对官方一直推崇并希望巩固扩展的传统家庭关系会首先受到严重冲击。

起草解释的学者可能觉得反正现存的大数家庭都有亲情联系或者要过日子,不会马上撕破脸皮算明帐。但即便存量暂时不变,在增量上发生巨变的几率却很大。刚才已经分析过,这份司法解释一旦正式通过,必定会导致很大一部分年轻人以及他们的原生家庭产生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从当下的舆论反应当中就可以清楚看出,在所有成年人当中,越年轻的群体反应越激烈,对解释的批评态度也越坚决。他们中很多人会采取更加彻底的”个人原子化“,更加抛弃传统的家庭观念来对抗他们认为的法律不公。而本次司法解释几个争议最强烈的条款大都有明文规定,家庭内部有约定的先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庭自由裁量权。于是对于反感或者畏惧新解释的人们,很容易就能发现一个最简单的对应方法:效法欧美模式,签订”家庭合同“或者说”婚前契约“。既然国家觉得婚姻、家庭的伦理关系已经不够用了,那就直接引入其他商业法律,把他们也当做一门普通的生意。

对于婚姻制度基础,在学界当中一直有两种主流看法,现实主义认为是经济,共同生活、共享财产有利于提高效率,抵抗风险。而进步主义虽然不否认经济的作用,但认为家庭的基础应该是爱情或者亲情,激进派甚至认为没有真正深厚爱情和亲情,仅仅是为了财产走到一起的家庭,主动摧毁了也不可惜。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后的婚姻家庭法律基础理论受进步主义的影响相对更大一些,同时在文化上又比较保守,所以对于”婚前契约“、”家庭合同“这些,国内主流媒体和舆论历来是没有什么积极评价的。但现在需要在事实上推动他们从”海外故事“向着落地普及发展,不能不说那将是一种辛辣的讽刺。

实际上”婚前契约“即便在欧美也完全不是一个普遍的东西,只有在一小部分高净值家庭当中才会相对常见一些。如果反而在中国形成了风气,成了一大部分新家庭的标配,这大概说明有些中国专家觉得以爱情、亲情、道德伦理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已经不足以满足普通家庭的需求了。

同样道理,如果新司法解释落地执行,原来中国原成家庭父母向子女转移资产的传统也可能被彻底逆转。为了回避风险,未来一部分人在婚后反而可能以各种名义向父母转移个人资产。坦率说,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对个人保护私有财产确实有用,但一旦长期持续,对家庭的感情基础伤害极大。如果中国未来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引导方向就是要撕下一切旧风险时代甚至原始时代遗留下的温情面纱,完全向赤裸裸的”无血缘人士之间的经济合作“、最多加一个”合法生孩子“的目标进发,那让家庭完全抛弃伦理关系,全面交给”法律合同和契约“来确定,倒也无关紧要。否则大约就需要解释一下,本次司法解释究竟”如何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又会把”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向哪个方向。

今天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收看,我是不讲废话的黑岛人,我们下期再见。